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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冀0108民初1971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9-23
案件内容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08民初1971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

被告翟某。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马永慧

书记员:

书记员孟祥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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