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冀0108民初1971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9-23
案件内容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08民初1971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
被告翟某。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马永慧
书记员:
书记员孟祥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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