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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蒲江县支行与唐小丽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蒲江执字第9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2-10
案件内容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蒲江执字第9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

被执行人唐小丽。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2)蒲江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0日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唐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小丽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2)蒲江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安自力

书记员:

书记员彭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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