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刑执字第1655号
当事人:
罪犯张玉帆。现在山东潍坊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日作出(2001)烟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刑期自2001年6月4日起。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4年2月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6年4月23日减刑一年,2009年1月12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31日减刑一年,2011年10月28日减刑七个月,2013年8月30日减刑一年三个月。现刑期自2004年2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4年4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2015年3月各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玉帆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永明
代理审判员刘锦森
代理审判员郭丽丽
书记员:
书记员孙建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