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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秀玉、邓松武等与被告杨金雄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平民初字第1196号之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1-15
案件内容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196号之二

当事人:

反诉原告:杨金雄,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思明区。

反诉原告:杨必华,又名杨毕华,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民居,住平和县,

反诉原告:杨文海,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民居,住平和县,

反诉被告:林秀玉,女,193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

反诉被告:邓松武,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

反诉被告:邓松东,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

反诉被告:邓松龙,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

审理经过:

原告林秀玉、邓松武、邓松东、邓松龙与被告杨金雄、杨必华、杨文海相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2015年7月14日,被告杨金雄、杨必华、杨文海提出反诉。2017年4月27日,反诉原告杨金雄、杨必华、杨文海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金雄、杨必华、杨文海以欲与林秀玉、邓松武、邓松东、邓松龙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金雄、杨必华、杨文海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金雄、杨必华、杨文海全部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朱伟才

人民陪审员周五镇

人民陪审员周日发

书记员:

书记员林毅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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