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秀玉、邓松武等与被告杨金雄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平民初字第1196号之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1-15
案件内容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196号之二
当事人:
反诉原告:杨金雄,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思明区。
反诉原告:杨必华,又名杨毕华,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民居,住平和县,
反诉原告:杨文海,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民居,住平和县,
反诉被告:林秀玉,女,193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
反诉被告:邓松武,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
反诉被告:邓松东,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
反诉被告:邓松龙,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
审理经过:
原告林秀玉、邓松武、邓松东、邓松龙与被告杨金雄、杨必华、杨文海相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2015年7月14日,被告杨金雄、杨必华、杨文海提出反诉。2017年4月27日,反诉原告杨金雄、杨必华、杨文海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金雄、杨必华、杨文海以欲与林秀玉、邓松武、邓松东、邓松龙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金雄、杨必华、杨文海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金雄、杨必华、杨文海全部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朱伟才
人民陪审员周五镇
人民陪审员周日发
书记员:
书记员林毅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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