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战吉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吉0323执19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5-23
案件内容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323执197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苏战吉,男,1955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苏战吉犯盗窃罪,经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伊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人苏战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现经查,被执行人苏战吉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执行完毕。
审判员:
执行员陈磊
书记员:
书记员蔡阔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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