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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战吉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吉0323执19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5-23
案件内容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323执197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苏战吉,男,1955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苏战吉犯盗窃罪,经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伊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人苏战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现经查,被执行人苏战吉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执行完毕。

审判员:

执行员陈磊

书记员:

书记员蔡阔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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