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俊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京0113执4417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25
案件内容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3执441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雪东,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执行人黄俊,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北京市顺义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雪东与被执行人黄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8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找到被执行人黄俊下汽车二辆。随后将其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到车辆。而后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8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何保杰
审判员王小丽
审判员李维
书记员:
书记员陈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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