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徒刑执字第00002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4-23
案件内容
罪犯赵某,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2013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了(2013)徒刑初字第00168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案中,罪犯赵某于2013年8月29日被逮捕,同年10月15日因宣告缓刑被释放),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社区矫正机关镇江市丹徒区司法局于2015年3月17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赵某判处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社区矫正机关镇江市丹徒区司法局提出,罪犯赵某于2015年3月10日,因吸食冰毒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该罪犯还曾因吸毒于2013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日。镇江市丹徒区司法局据此认为罪犯赵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经查,罪犯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之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赵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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