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宁若诗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鞍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辽0302民初6740号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30
案件内容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302民初6740号

当事人:

原告:宁若诗,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二一九路**国贸大厦西塔**。

负责人:谢长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中尉,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娜,该单位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宁若诗诉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鞍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宁若诗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宁若诗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宁若诗撤回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鞍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若诗负担。(原告宁若诗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264835.99元减至10000元,原告宁若诗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264835.99元交纳案件受理费5273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应退还5223元,故总计应退还5248元)。

审判员:

审判员李洋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童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