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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赖明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案号: (2014)温瑞保字第1170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15-08-21
案件内容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温瑞保字第1170号

当事人:

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

负责人陈蕾。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志静。

被申请人赖明虎。

审理经过:

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因与被申请人赖明虎及温州锦绣无纺布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欲向法院起诉,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赖明虎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飞云街道下厂村房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防止该财产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赖明虎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飞云街道下厂村房屋(产权证号:000058**),限制其办理过户、设立抵押等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二年)。

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应当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吴晓初

书记员:

书记员周敏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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