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624执26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文事,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双海,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福建省诏安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珏鑫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红星乡东埔村北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092224244。
法定代表人:张文彬,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文事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珏鑫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诏安县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的(2017)闽0624民初9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建省珏鑫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工资4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没有全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福建省珏鑫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福建省珏鑫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车管、证券、银行、土地、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查无福建省珏鑫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人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作出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文彬采取拘留措施,但未能拘留到案。
经约谈申请人的代理人张双海,张双海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诏安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4民初901号民事调解书书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许柳文
审判员陈剑平
审判员林浩杰
书记员:
书记员林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