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381民初394号
当事人:
原告:王友珍,女,出生于1954年3月19日,汉族,退休职工。
原告:韩芳,女,出生于1980年12月29日,汉族,教师。系原告王友珍大女儿。
原告:韩菲,女,出生于1988年2月22日,汉族,医务人员。系原告王友珍二女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正利,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
被告:曾刚,男,出生于1991年9月24日,汉族,厨师,现羁押于住丹江口市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9109241513。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苗,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柯有伍,男,出生于1975年9月24日,汉族,从事建筑业。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均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446427358。
负责人:段庆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应招,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友珍、韩芳、韩菲诉被告曾刚、柯有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丹江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
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曾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作出判决结果。
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审判员李新
书记员:
书记员柯明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