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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彦波诉马一航、长治市天中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晋0402民初2568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1-29
案件内容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402民初2568号

当事人:

原告冯彦波,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师学谦,系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一航,男,汉族。

被告长治市天中贸易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冯彦波与被告马一航、长治市天中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冯彦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在珉璎文化网上商城的会员充值款600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损失至付清之日止。原告诉称:原告经朋友介绍得知珉璎文化网上商城,后于2017年4月23日向该商城充值人民币6000元(委托冯艳娇个人账户汇入被告马一航账户),成为该商城充值2级会员,以方便购物。但原告尚未购物,该商城即被发现无法打开。6月3日商城发出公告于6月6日开放,但实际上直到7月22日商城才重新打开,且商城无任何实际商品出售。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虚构充值购物事实非法占有原告财物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原告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可向有关部门报案。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彦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冯彦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徐河喜

书记员:

书记员赵彩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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