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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东执字第00017-2号 申请执行人赵清来和被执行人陈阳、陈华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鄂掇刀东执字第00017-2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0-22
案件内容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掇刀东执字第00017-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赵清来。

委托代理人洪小勤(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阳。

被执行人陈华林,系被告陈阳之父。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赵清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阳、陈华林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付赵清来损失131910.98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交纳本案受理费1000元及执行费2000元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何国华

人民陪审员邱波

人民陪审员李襄宜

书记员:

书记员杨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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