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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双河、郑艳艳与郝艳丽、战鹰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内0402财保36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7-09-18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02财保365号

当事人:

申请人:于双河,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

申请人:郑艳艳,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申请人:郝艳丽,女,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申请人:战鹰,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双河、郑艳艳与被申请人郝艳丽、战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双河、郑艳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审判员贺友

书记员:

书记员海尔罕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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