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水火、赵利利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号:
(2015)丽青行审字第31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5-09-12
案件内容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丽青行审字第31号
当事人:
申请人青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陈炳云。
被申请人张水火。
被申请人赵利利。
审理经过: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
申请人认定俩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2日登记结婚,2007年5月生育一胎男孩,2014年10月2日生育二胎男孩,属违法生育,多生育一胎。依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青计生征字(2015)第14A-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82800元,并于同日向俩被申请人送达该决定书。由于被申请人张水火、赵利利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期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30日申请人向俩被申请人送达催告通知书,经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审查。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青计生征字(2015)第14A-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作出的青计生征字(2015)第14A-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陈青华
审判员侯保中
人民陪审员叶建利
书记员:
代书记员刘芳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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