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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阳朔支行、杨文有、莫思羽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桂0321执保152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6-12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21执保152号

当事人:

申请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阳朔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抗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15984242880。

负责人:彭智岗,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女,1979年4月15日生,汉族,系该支行副行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斌,男,1982年8月6日生,汉族,系该支行清收专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

被申请人:杨文有,男,1982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

被申请人:莫思羽,女,1989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阳朔支行与被申请人杨文有、莫思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文有、莫思羽价值103711.2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杨文有名下车牌号为桂C×××××沃尔沃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况任成

书记员:

法官助理黎超

书记员杨乃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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