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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徐配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浙0282民初4010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30
案件内容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4010号

当事人: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804293335)。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

法定代表人:瞿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配配,女,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配配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6.50元,由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杨芸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杜朝阳

代书记员陆思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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