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卢涛罚金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号:
(2017)辽1204执111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02
案件内容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1204执11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文化路**。
被执行人:卢涛,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现住铁岭市清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卢涛罚金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清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顾大鹏
审判员马晓东
审判员李淑艳
书记员:
书记员董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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