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曹民初字第1436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01
案件内容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曹民初字第1436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石蕊
书记员:
书记员刘红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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