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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曹民初字第1436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01
案件内容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曹民初字第1436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石蕊

书记员:

书记员刘红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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