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珍与陈高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尤民保字第129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4-12-24
案件内容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尤民保字第129号
当事人:
申请人王美珍,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
被申请人陈高云,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私企业主,住尤溪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美珍因被申请人陈高云拖欠担保借款人民币3907714元,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高云所有的轿车一辆(保全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美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陈高云所有的轿车一辆(保全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0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陈蓉
书记员:
书记员陈玉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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