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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珍与陈高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尤民保字第129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4-12-24
案件内容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尤民保字第129号

当事人:

申请人王美珍,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

被申请人陈高云,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私企业主,住尤溪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美珍因被申请人陈高云拖欠担保借款人民币3907714元,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高云所有的轿车一辆(保全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美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陈高云所有的轿车一辆(保全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0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陈蓉

书记员:

书记员陈玉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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