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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志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川1322执恢214号之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6-18
案件内容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22执恢214号之三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城南镇景阳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许智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志兵,男,汉族,1970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志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营山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川1322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和合议庭研究,本案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已实现债权数额4100元,剩余债权数额159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任颖涛

审判员易军

审判员李小江

书记员:

书记员李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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