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羽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艺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鲁15民初337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0-19
案件内容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337号
当事人:
原告:聊城羽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创业大厦B座2909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亚,山东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艺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蒸兴路325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文林瑞。
审理经过:
原告聊城羽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艺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聊城羽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由诉状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1000元变更为10000元。原告聊城羽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羽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海艺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聊城羽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聊城羽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刘丽珍
人民陪审员张振
人民陪审员许彤
书记员:
法官助理闫滨
书记员刘心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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