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凯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鲁1502执保416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7-09
案件内容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保416号
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宋凯,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张炉集镇邓院村**。身份证号码:3715021989********。
被保全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2686180P。
法定代表人:兹留柱,职务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宋凯与被保全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鲁1502民初34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4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9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朱立杰
书记员:
书记员梁宇曈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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