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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杨恒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082执恢701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1-18
案件内容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82执恢70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坡胡镇大刘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书奇。

被执行人:杨恒栓,男性,1975年11月1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杨恒栓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恒栓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桂红亮

书记员:

书记员:朱志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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