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余芬与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2
案号:
(2015)长执字第00340-2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7-08
案件内容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长执字第00340-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陶余芬。
被执行人: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峰,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作出的仲裁调解书,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限期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有印刷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的印刷设备(祥见清单)。
二、被执行人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负责保管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当事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吕斌
审判员张毅
代理审判员黄磊
书记员:
书记员赵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