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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达而隆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豫0802民催1号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催告
发布日期: 2020-06-17
案件内容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民催1号

当事人:

申请人:河南省达而隆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丁栾镇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高守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方,女,系该单位员工。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省达而隆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因国药控股焦作有限公司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于2020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请人河南省达而隆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6月10日在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达而隆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原琳

书记员:

书记员张亚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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