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天津会融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津0116民初3824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25
案件内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8242号

当事人:

原告:天津会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泰达中心酒店**。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武州,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公路********424-430

法定代表人:刘成林。

被告:刘成林,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会融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会融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天津会融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高垚垚

书记员:

书记员张运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