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曹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苏0612执1090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2-20
案件内容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12执109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曹某,女,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高某,男,1979年6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
审理经过:
曹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通潮民调初字第0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曹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受理。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通潮民调初字第0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顾慧华
代理审判员葛娟
代理审判员赵金锋
书记员:
书记员宋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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