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13民初4201号
当事人:
原告:江苏地上铁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钱皋路168号B栋96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TU99XC)
法定代表人:张海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莹,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东,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连云港市新浦区,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地上铁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上铁公司)与被告杨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地上铁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谢丽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地上铁诉称:其与被告于2018年9月18日签订《新能源车辆运营协议》,2019年8月20日,双方解除合同。之后,原告应退还被告租金及保证金合计4750元。由于原告操作失误,将上述款项支付了两次,要求被告予以退还。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杨东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9月18日签订《新能源车辆运营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瑞驰汽车一辆,每月租金1550元,服务费700元。被告另行支付原告车辆保证金3000元、违章保证金1000元。2019年8月20日,双方解除合同。经结算,原告应当退还被告4750元。因原告操作失误,将退款操作了两次,即多退了被告4750元。经原告电话催讨,被告并未理睬。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杨东应当取得的退款应为4750元。对于地上铁公司要求杨东返还4750元不当得利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地上铁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LPR计算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杨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江苏地上铁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4750元,并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杨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朱维青
审判员葛宏锴
人民陪审员唐忻画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君杰
书记员吴阳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