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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承实业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粤0307民初2087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1-23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20875号

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恒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西东路**夏禹经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5022585。

法定代表人:刘达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天喜,广东邦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0220463X。

法定代表人:李毅。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自编****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深圳市恒承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恒承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43510.7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具体财产以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为准)。担保人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交诉讼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2019)金富泰诉保龙第13号】为本次的财产保全作担保,担保金额以3243510.7元为限,若因本次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担保人自愿在担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恒承实业有限公司及担保人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43510.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黄妙颜

人民陪审员陈汉达

人民陪审员程琼

书记员:

书记员陈凤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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