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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岭申请执行人李君、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黑0321执88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28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321执88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胡长岭,男,1954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执行人李君,男,1976年11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执行人吴敏,女,1983年1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胡长岭申请执行人李君、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长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4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诉讼费1307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李君、吴敏分别于2016年11月31日、2017年2月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胡长岭履行给付义务2000元、3000元,剩余执行款、本案诉讼费于2017年3月1日前履行完毕,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胡长岭自愿放弃。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胡长岭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邵海

审判员于国柱

审判员何焕玉

书记员:

书记员杨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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