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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居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微微杨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渝0113民初5396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23
案件内容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3民初5396号

当事人:

原告:重庆居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号24幢4单元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31658122H。

法定代表人:李世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讯讯,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微微,女,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杨亚,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居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美佳物业公司)与被告戴微微、杨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居美佳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讯讯、被告戴微微、杨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居美佳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物业管理服务费241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1000元(该违约金以所欠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号X号房屋业主。根据《巴南府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巴南府邸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原告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按时向原告缴纳物业费。但被告一直拖欠物业服务费,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戴微微、杨亚辩称:欠费时间、金额属实;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不达标;小区停车混乱,消防通道堵塞;要求物业解决服务上存在的问题之后,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交纳物业费。

原告居美佳物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巴南府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巴南府邸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欠费清单、催收依据、服务简报、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等证据,被告未举示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原告举示的前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证明目的及证明力将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上述证据均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到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居美佳物业公司系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号巴南府邸小区X号房屋业主,该房建筑面积116.22平方米。2017年,原告居美佳物业公司与重庆源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巴南府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巴南府邸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一费制,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洋房为1.9元/平方米/月,高层为1.6元/平方米/月,缴费时间为每月10日前,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居美佳物业公司依约定向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拒不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拖欠原告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原告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被告戴微微、杨亚认为原告的物业服务不到位,不同意原告诉请,双方各持己见,均不同意调解。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居美佳物业公司与该小区的建设单位重庆源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巴南府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戴微微、杨亚作为巴南府邸小区业主,该合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依约对小区进行了管理服务,被告客观上也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按时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自2018年12月起至2019年12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418元的诉讼请求。经本院计算,2018年12月起至2019年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应为1859.52元(116.22平方米×1.6元/平方米/月×13个月),本院依法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为2417.38元。对于被告认为原告服务不到位,要求物业服务达标了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交纳物业费的抗辩。本院认为,物业服务是一个动态过程,很难以一时好坏对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判。原告依约定向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对改善小区环境和秩序的维护起到了积极作用,被告应依约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对违约金,被告辩称不应给付,原因在于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原告违约在先。本院认为,被告反映原告在服务期间在物业服务方面存在瑕疵,可以说明原告对业主反映的公共区域服务方面的问题未能及时沟通或妥善解决,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原告实际提供的服务水平,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戴微微、杨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居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2月起至2019年12月止的物业服务费2417.38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居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戴微微、杨亚负担。此款原告重庆居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戴微微、杨亚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重庆居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审判员唐钦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艺

书记员唐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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