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献国、靳攀威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豫0527财保752号之一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9-25
案件内容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27财保752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崔献国,男,198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运长,安阳市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靳攀威,男,198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崔献国与被申请人靳攀威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豫0527财保7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靳攀威名下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靳攀威所有的机动车,期限为二年;三、上述一、二项保全金额共计70000元。申请人崔献国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靳攀威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靳攀威所有的机动车辆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崔献国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赵国飞
书记员:
书记员李冰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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