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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献国、靳攀威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豫0527财保752号之一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9-25
案件内容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27财保752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崔献国,男,198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运长,安阳市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靳攀威,男,198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崔献国与被申请人靳攀威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豫0527财保7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靳攀威名下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靳攀威所有的机动车,期限为二年;三、上述一、二项保全金额共计70000元。申请人崔献国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靳攀威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靳攀威所有的机动车辆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崔献国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赵国飞

书记员:

书记员李冰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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