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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学明、余志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川1402民初640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7-04
案件内容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402民初640号

当事人:

原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道南二段**********。

法定代表人王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立胜,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陈学明,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余志英,女,1954年8月21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学明、余志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元,由原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杨文俐

书记员:

书记员吴青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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