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学明、余志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川1402民初640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7-04
案件内容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402民初640号
当事人:
原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道南二段**********。
法定代表人王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立胜,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陈学明,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余志英,女,1954年8月21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学明、余志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元,由原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杨文俐
书记员:
书记员吴青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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