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锋与西安市莲湖区迅驰汽车维修服务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陕0104民初4564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31
案件内容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4564号
当事人:
原告:刘海峰,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迅驰汽车维修服务部,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经营者:王金龙。
审理经过:
原告刘海峰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迅驰汽车维修服务部服务合同一案,原告刘海峰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海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峰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高琪
书记员:
书记员朱容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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