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执保597号
当事人:
申请人杨孟菊,女,侗族,1966年2月8日出生,住凯里市。
申请人候清容,女,苗族,1997年12月24日出生,住凯里市。
申请人吴云,男,苗族,1999年9月28日出生,住凯里市。
申请人李莹莹,女,汉族,1990年12月25日出生,住凯里市。
申请人庞玉榕,女,汉族,1967年9月24日出生,住凯里市。
申请人胡晗,男,苗族,1998年3月23日出生,住凯里市。
申请人段银屏,男,侗族,1957年7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锦屏县。
申请人段宜岑,女,侗族,1987年8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段宜均,女,侗族,1995年7月31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廖永红,女,壮族,1967年11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锦屏县。
申请人王兆爱,男,汉族,1954年11月14日出生,住凯里市。
申请人王宁,女,侗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天柱县。
申请人王照亮,男,汉族,1959年3月8日出生,住凯里市。
申请人王子寅,男,汉族,1998年9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李庆武,男,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
申请人杨权,男,侗族,1985年7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榕江县。
申请人雷震,男,苗族,1992年9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榕江县。
申请人朱登华,女,汉族,1971年12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黄平县。
申请人朱献敏,女,布依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住凯里市。
申请人黄德明,男,侗族,1991年7月15日出生,住凯里市。
申请人张贞,女,土家族,1972年5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榕江县。
申请人杨跃明,男,苗族,1974年4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雷山县。
申请人潘梦蕾,女,苗族,1993年9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雷山县。
申请人杨小梅,女,苗族,1992年11月2日出生,住凯里市。
申请人潘维兴,男,苗族,1993年8月4日出生,住凯里市。
申请人曾志彬,女,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剑河县。
申请人李雪梅,女,1992年2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雷山县。
申请人吴明全,男,汉族,1986年1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
申请人胡屹,男,苗族,1989年9月5日出生,住凯里市。
申请人吴靓,女,苗族,1989年8月30日出生,住凯里市。
申请人冉光星,男,苗族,1990年4月3日出生,住凯里市。
申请人龙昌盛,男,苗族,1986年7月17日出生,住凯里市。
申请人黄洪莲,女,仡佬族,1977年11月8日出生,住凯里市。
申请人陈方静怡,女,侗族,1993年1月18日出生,住凯里市。
申请人王兰祝,女,苗族,1988年7月20日出生,住凯里市。
申请人潘成志,男,苗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住凯里市。
申请人杨毓莲,女,侗族,1979年12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剑河县。
申请人唐文香,女,汉族,1975年4月29日出生,住凯里市。
申请人王照明,女,汉族,1955年3月2日出生,住凯里市。
申请人王斌斌,男,汉族,1988年6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周廷,男,汉族,1990年4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修文县。
申请人丁丽荣,女,汉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住凯里市。
申请人谢宇,男,汉族,1993年12月31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凯里市民族路商贸街移动营业厅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7705567349。
法定代表人方加民。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孟菊、候清容、吴云、李莹莹等四十三人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凯里市金山大道2号仰阿莎广场东侧金泉国际新城四期的34套商品房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共计6179941.00元)。四十三位申请人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因该系列案的被申请人均是同一公司,且请求事项都是查封房屋的内容,债权种类相同,依法应予以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杨孟菊、候清容、吴云、李莹莹等四十三人申请诉前保全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系列案(2020)黔2601执保579号-612号共计三十四件诉前财产保全案合并执行,案号统一使用(2020)黔2601执保579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凯里市金山大道2号仰阿莎广场东侧金泉国际新城四期C栋19层19-3号、20层20-2号、18层18-4号、11层11-1号、10层10-4号、11层11-3号、12层12-1号、15层15-3号、13层13-3号、14层14-2号、14-3号、10层10-2号、8层8-2号、7层7-3号、6层6-1号、16层16-3号、4层4-2号、5层5-4号、6层6-2号、3层3-1号、3-3号、5层5-3号、4层4-3号、6层6-3号、19层19-2号、18层18-2号、18-3号、9层9-2号、8层8-4号、7层7-2号、22层22-2号、21层21-3号、21-1号、20层20-3号共计三十四套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届满期限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完毕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潘政旭
书记员:
法官助理舒琴
书记员潘齐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