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执恢2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友谊南路**。
法定代表人:陶波,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杰,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友谊路西
法定代表人:魏翰晖,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与被执行人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鑫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5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宝鑫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搬离《关于友谊钢贸城部分商铺拆迁临时安置及租赁临时用地的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土地((地号分别为41-17-64、41-17-52并恢复原状;宝鑫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开发区管委会租金20391460元及2019年1月1日后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每年4010040元计算的占有使用费,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3500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其中17002535元,自2018年4月28日起;其中3038925元,自2019年1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宝鑫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开发区管委会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每年4010040元计算的占有使用费;诉讼费170600元,由宝鑫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宝鑫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开发区管委会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开发区管委会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对(2019)苏0205执23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宝鑫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发区管委会遂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宝鑫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以(2020)苏0205破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宝鑫公司破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开发区管委会向本院申报权利,开发区管委会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宝鑫公司已宣告破产,其相应财产因列入破产财产而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发区管委会已向破产受理法院申报权利,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5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华伟
审判员吕全兴
审判员徐凯
书记员:
书记员胡传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