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205执恢27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3-15
案件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执恢2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友谊南路**。

法定代表人:陶波,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杰,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友谊路西

法定代表人:魏翰晖,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与被执行人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鑫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5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宝鑫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搬离《关于友谊钢贸城部分商铺拆迁临时安置及租赁临时用地的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土地((地号分别为41-17-64、41-17-52并恢复原状;宝鑫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开发区管委会租金20391460元及2019年1月1日后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每年4010040元计算的占有使用费,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3500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其中17002535元,自2018年4月28日起;其中3038925元,自2019年1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宝鑫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开发区管委会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每年4010040元计算的占有使用费;诉讼费170600元,由宝鑫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宝鑫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开发区管委会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开发区管委会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对(2019)苏0205执23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宝鑫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发区管委会遂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宝鑫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以(2020)苏0205破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宝鑫公司破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开发区管委会向本院申报权利,开发区管委会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宝鑫公司已宣告破产,其相应财产因列入破产财产而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发区管委会已向破产受理法院申报权利,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5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华伟

审判员吕全兴

审判员徐凯

书记员:

书记员胡传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