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留支行与张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新4024民初47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5-13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4024民初475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留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彦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马西,男,1969年7月2日出生,现住巩留县,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张鹏飞,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现住巩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留支行诉被告张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留支行应当预交而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向该支行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该支行在收到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本案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故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留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冯洁
书记员:
书记员江兆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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