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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德与林吉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612民初1309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8-30
案件内容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12民初1309号

当事人:

原告:杜德,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波,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吉学,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忠良,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杜书国,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第三人:姜文君,女,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第三人杜书国、姜文君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培杰,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烟台天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工商大街南。

法定代表人:刘武云。

审理经过:

原告杜德与被告林吉学、第三人杜书国、第三人姜文君、第三人烟台天耀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立案后,原告依照简易程序预交了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向原告杜德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杜德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杜德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计5700元。

审判员:

审判长隋秀桥

人民陪审员孙艺业

人民陪审员杨海波

书记员:

书记员贵俊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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