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德与林吉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612民初1309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8-30
案件内容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12民初1309号
当事人:
原告:杜德,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波,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吉学,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忠良,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杜书国,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第三人:姜文君,女,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第三人杜书国、姜文君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培杰,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烟台天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工商大街南。
法定代表人:刘武云。
审理经过:
原告杜德与被告林吉学、第三人杜书国、第三人姜文君、第三人烟台天耀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立案后,原告依照简易程序预交了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向原告杜德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杜德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杜德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计5700元。
审判员:
审判长隋秀桥
人民陪审员孙艺业
人民陪审员杨海波
书记员:
书记员贵俊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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