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松、李玉英与李军、李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怀中执字第29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7-14
案件内容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怀中执字第2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在松,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沅陵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沅陵县。
申请执行人李玉英,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沅陵县。
被执行人李军,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南省沅陵县。
被执行人李勇,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沅陵县氮肥厂下岗职工,住湖南省沅陵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在松、李玉英与被执行人李军、李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执行。由于本案被执行人李军、李勇在沅陵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减少执行成本,由沅陵县人民法院执行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怀中执字第29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张在松、李玉英与被执行人李军、李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由沅陵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贤良
审判员熊一超
代理审判员李建丰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朱雪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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