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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在松、李玉英与李军、李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怀中执字第29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7-14
案件内容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怀中执字第2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在松,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沅陵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沅陵县。

申请执行人李玉英,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沅陵县。

被执行人李军,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南省沅陵县。

被执行人李勇,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沅陵县氮肥厂下岗职工,住湖南省沅陵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在松、李玉英与被执行人李军、李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执行。由于本案被执行人李军、李勇在沅陵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减少执行成本,由沅陵县人民法院执行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怀中执字第29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张在松、李玉英与被执行人李军、李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由沅陵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贤良

审判员熊一超

代理审判员李建丰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朱雪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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