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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燕飞与孔凡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522民初76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21
案件内容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22民初765号

当事人:

原告:高燕飞,现住。

被告:孔凡落,现住。

审理经过:

原告高燕飞与被告孔凡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高燕飞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高燕飞申请撤回对被告孔凡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燕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燕飞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许孝坤

书记员:

书记员程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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