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燕飞与孔凡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522民初76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21
案件内容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22民初765号
当事人:
原告:高燕飞,现住。
被告:孔凡落,现住。
审理经过:
原告高燕飞与被告孔凡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高燕飞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高燕飞申请撤回对被告孔凡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燕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燕飞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许孝坤
书记员:
书记员程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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