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522执84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文君,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代清良,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系国电电力和禹水电开发公司职工,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凤鹏,女,1960年8月12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退休工人,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8)辽0522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王文君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643万元。
本院在执行王文君与代清良、张凤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代清良、张凤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于2019年12月8日决定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1日、2019年11月2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代清良、张凤鹏有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代清良名下有车辆一台,未找到该车辆,我院已将该车辆轮候查封。
3、本院向桓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代清良名下有位于桓仁镇沿河街××单元××号房屋一处,该房屋已抵押,本院对该房屋轮候查封。查询到被执行人代清良名下有位于桓仁镇××单元××号房屋一处,该房屋已抵押,本院对该房屋轮候查封。
4、本院向桓仁县林业局查询被执行人林权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林产信息。
5、本院向桓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股息、红利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股息、红利信息。
6、本院向国电电力和禹水电开发公司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代清良有工资收入和住房公积金信息,其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已被另案查封,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643万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代清良、代百合房产、车辆已被抵押和另案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员:
审判长吕勇
审判员何彦
审判员周长友
书记员:
书记员林海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