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亏亏与黄晓利、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市高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282民初8949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02
案件内容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8949号
当事人:
原告:吴亏亏,男,199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贇,浙江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晓利,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市高青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清河路北、芦湖路西0124号国井苑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0629581180。
主要负责人:张麒麟,该支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吴亏亏与被告黄晓利、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市高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新悦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亏亏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审判员陈晔
书记员:
法官助理马佳怡
代书记员胡珊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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