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1民辖22号
当事人:
原告:张宝珍,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漯河市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种子市场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淮亮,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漯河市源汇区湘江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赵毅伟,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赵建伟等人与被告漯河市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被告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认为该案系由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的“南关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公室”收款,并开具收据引起的纠纷。纠纷发生后,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多次参与协调。且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办公经费及干警工资、津贴由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漯河市源汇区财政局支付,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受制于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特申请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全体审判员回避。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经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该案件涉及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部分购房户系漯河市源汇区机关干部,本案不宜由该院进行审理,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回避理由成立,特申请本院对该案件指定管辖。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涉及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部分购房户系漯河市源汇区机关干部,且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办公经费及干警工资、津贴由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支付。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回避理由成立,本案不宜由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跃民
审判员刘俊杰
审判员张珂
书记员:
书记员孙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