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洪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2)黑0921民初198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4-20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黑0921民初198号
当事人:
原告:付某,女,1994年4月20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勃利县。
被告:洪某1,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勃利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付某诉被告洪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结婚登记,婚生一子一女,长子洪某2(2017年12月9日出生),长女洪瑀晞(××××年××月××日出生)。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期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一子一女洪某2、洪瑀晞由被告洪某1抚养;3、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经询问被告,被告同意离婚,并请求法院调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付某与被告洪某1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
二、婚生长子洪某2(2017年12月9日出生)及长女洪瑀晞(××××年××月××日出生)均由被告洪某1抚养,原告付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1000.00元,从2022年2月1日开始给付,每月1日前给付,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
三、家中财产及共同债务自行分割。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张兴财
书记员:
书记员姜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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