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磊犯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一中执字第169-1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0-08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一中执字第169-1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林磊。
审理经过:
林磊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2013)一中刑初字第6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磊银行账户全部存款余额。
二、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林磊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审判员:
执行员徐耀彬
书记员:
书记员孙辰姝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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