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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磊犯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一中执字第169-1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0-08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一中执字第169-1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林磊。

审理经过:

林磊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2013)一中刑初字第6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磊银行账户全部存款余额。

二、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林磊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审判员:

执行员徐耀彬

书记员:

书记员孙辰姝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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