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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湘0102民初1219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0-14
案件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民初12199号

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826号新华大厦1-4层。

负责人:陈健松,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玉婷,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霏,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

审理经过: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潘雪晴

书记员:

法官助理唐晔晨

书记员周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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