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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文龙假释裁定书
案号: (2013)青刑执释字第1796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2-19
案件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青刑执释字第1796号

当事人:

罪犯毛文龙,现于山东省北墅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上列罪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经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以(2009)胶刑初字第3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带民事赔偿296061.73元(判决前赔偿23000元,并交纳赔偿款47000元,服刑期间交纳赔偿款30000元)。二0一二年五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四年四个月。

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

罪犯毛文龙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毛文龙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二0一五年七月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于勇军

代理审判员高广鹤

代理审判员靳涛

书记员:

书记员杨仁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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