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文龙假释裁定书
案号:
(2013)青刑执释字第1796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2-19
案件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青刑执释字第1796号
当事人:
罪犯毛文龙,现于山东省北墅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上列罪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经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以(2009)胶刑初字第3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带民事赔偿296061.73元(判决前赔偿23000元,并交纳赔偿款47000元,服刑期间交纳赔偿款30000元)。二0一二年五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四年四个月。
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
罪犯毛文龙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毛文龙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二0一五年七月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于勇军
代理审判员高广鹤
代理审判员靳涛
书记员:
书记员杨仁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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