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605刑初33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馨楠,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通榆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2日被江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江源区看守所。
辩护人于起云,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江检刑检刑诉[201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馨楠犯诈骗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涉嫌个人隐私,于2018年5月22日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部分不公开开庭审理,对诈骗部分公开开庭审理。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伟民、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馨楠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1、被告人赵馨楠于2017年12月8日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江源区石人镇居民柳某和4600元,并答应贩卖给柳某和一支气枪,之后以快递方式邮寄给柳某和一支气枪瞄准镜后将柳某和微信拉黑,骗取柳某和4600元钱;被告人赵馨楠又于2017年12月中旬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江源区石人镇居民宋某780元,并答应贩卖给宋某一支气枪,收到钱款后将宋某微信拉黑,骗取宋某780元钱。赵馨楠共计诈骗5380元。
2、被告人赵馨楠自2018年1月1日起利用自己使用的微信(微信名:枪炮玫瑰,微信号×××)组建微信群“2018新年福利群”向群内成员传播淫秽视频并收取费用,非法牟利200余元。经江源区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鉴定:赵馨楠使用的手机微信中共计86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馨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馨楠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馨楠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庭审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是:被告人赵馨楠系初犯、偶犯,犯罪金额小,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赵馨楠于2017年12月以贩枪为由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江源区石人镇居民柳某和4600元,之后将柳某和微信拉黑,骗取柳某和4600元钱;又于2017年12月以同样的理由和方式骗取江源区石人镇居民宋某780元,之后将宋某微信拉黑,骗取宋某780元钱。案发后,涉案赃款已经全部退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2018年1月16日江源区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赵鑫楠位于白城市通榆县小城花园二期15号楼5单元一楼的住处进行搜查,并在东侧屋内房门后发现一把黑色气步枪,外用迷彩胶带包装,地面发现一个打气筒。
2、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1月17日赵鑫楠对涉案枪支是其2017年12月14日在微信中以78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的枪支。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1月16日江源区公安局扣押赵馨楠持有的一支黑色枪身外包装迷彩胶带气枪,一个打气筒,一部金色手机,两张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一张工商银行卡(卡号×××),307颗钢珠。2017年12月19日江源区公安局扣押柳某和持有的一个黑色金属制瞄准镜,一个快递包装袋。
4、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送检的检材为枪支。
5、微信截图,证实柳某和向赵馨楠购买一支气枪,微信支付款项4600元,宋某向赵馨楠购买一支气枪,微信支付款项780元。以及赵馨楠在微信群内教授安装气枪过程。
6、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柳某和、宋某、姚丽霞自然情况。
7、被害人柳某和陈述,2017年12月8日中午,我在家闲着没事,看见有微信好友推荐一个微信名为“枪炮玫瑰-杂货铺*接单号”的微信名片,我很好奇,通过这个名片就主动加了“枪炮玫瑰-杂货铺*接单号”这个人的微信,当时我看他朋友圈发了各种各样的仿真枪,我看好一把,谈好后,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枪炮玫瑰-杂货铺*接单号”这个人转账4600元,他让我把收货电话、地址、姓名编辑成一条发给他,我就给他发了:“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北山商店,收货人柳某和,电话189XXXXXXXX。”,事后他告诉我分6、7个单号给我发过来。2017年12月9日他给了我一个快递单号,12月12日我收到了一个瞄准镜,我在微信催促他继续发别的,他告诉我剩下的一起发出来,直到2017年12月16日,我再联系他,就发现他把我微信拉黑了。我朋友“老宋”看我买了一支,他让我把“枪炮玫瑰-杂货铺*接单号”推荐给他,他也在“枪炮玫瑰-杂货铺*接单号”那订了一支,到现在没收到枪,“枪炮玫瑰-杂货铺*接单号”把他也拉黑了。赵馨楠2018年1月16日晚上将钱返还给我了,我已经把他微信删除了,当时给我发了31个红包,每个包200元,一共给我发了6200元。
8、被害人宋某陈述,证实2017年12月初柳某和在微信上认识一个微信昵称叫“Aa枪炮玫瑰-杂货铺*接单号”的人,这个人在朋友圈发了很多仿真枪的信息,柳某和谈好以4600元买一支黑色的仿真枪,柳某和给“Aa枪炮玫瑰-杂货铺*接单号”用微信转账了4600元,后来也没有收到枪。柳某和买完后把“Aa枪炮玫瑰-杂货铺*接单号”的微信名片推荐给了我,我在“Aa枪炮玫瑰-杂货铺*接单号”的朋友圈挑了一把单排(枪),谈好价格780,我给“Aa枪炮玫瑰-杂货铺*接单号”转了780元,后来“Aa枪炮玫瑰-杂货铺*接单号”把我和柳某和一起拉黑了。
9、被告人赵馨楠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12月初的一天中午,一个微信名叫“小女人”的加我微信,我同意后,“小女人”在我朋友圈看我发的广告,之前我发了很多出售枪支的广告,“小女人”挑了一款枪问我多少钱,我说4800元,她问我能不能便宜一点,我最后告诉她4600元,“小女人”同意后就在微信给我转账了4600元,我收钱后让她把收件人和收货地址编辑成一条微信发给我,“小女人”给我的收货地址是“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北山商店”,收货人叫“柳某和”,收货电话我记不清了。我在微信中告诉“小女人”会分6到7个快递把枪的配件发给她,过了几天我给“小女人”发了一个瞄准镜,然后告诉她其他的会陆续发给她,就这段时间,“小女人”的一个微信朋友叫“亢奋青年”的通过“小女人”的微信分享也加了我,在我朋友圈挑了一把快排,我卖给他780元,“亢奋青年”通过微信转账给我钱后,“小女人”和“亢奋青年”总催着我发货,12月末的一天我就把“小女人”和“亢奋青年”一起拉黑了。
(二)被告人赵馨楠自2018年1月1日起利用自己使用的微信组建微信群“2018新年福利群”向群内成员传播淫秽视频并收取费用,非法牟利200余元。经鉴定,赵馨楠使用的手机微信中共计86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证实赵馨楠因涉嫌犯罪已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白城市通榆县公安局将赵馨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一并移送江源区公安局管辖。
2、提取笔录,证实对赵馨楠手机内微信零钱明细进行提取,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月4日多次收取5元红包。
3、赵馨楠手机内照片,证实手机内提取的赵馨楠传播淫秽物品情况。
4、办案说明,证实民警对赵馨楠使用的微信进行视频提取时,在其微信群“2018新年福利群”内发现视频文件339部,其中大部分是以聊天记录形式存在的视频链接,在提取过程中有视频文件存在“视频失效”、“视频过期”、“文件无法打开”等情况的视频文件或链接共计228部,该228部视频文件不具备鉴定条件,其余的111部可以正常播放,办案民警将具备鉴定条件的111部视频文件送往鉴定,其中86部被鉴定为淫秽视频。
5、光盘四张,证实赵馨楠的微信账户信息、账户转账明细以及淫秽视频提取情况。
6、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江源区公安局网安大队对金色金立手机内微信号×××、微信号×××内微信群“2018新年福利群”的聊天记录进行提取,经勘验微信号×××提取到微信群“2018新年福利群”聊天记录193条;在微信号×××提取到微信群“2018新年福利群”聊天记录105条。
7、江源区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证实在手机微信中提取的111部视频,其中86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8、被告人赵馨楠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在网上做微商,2017年11月末,我忘记是谁给我发了一个淫秽视频,当时我根据小视频上的微信号找到了我的群主“龙的传人”,微信号码我记不住了,当时是以28.88元入的群,加入群之后每天都会有不同的人往群里发短视频,都是黄色电影剪辑的小视频。2018年元旦的时候,因为快递业无法给我们这些微商发货,我就想着也弄一个黄色电影群挣点钱,我用微信号×××,昵称“枪炮玫瑰”的微信号建立了一个“2018禁言会员福利群”,我把一些在我这买过东西的老顾客拉了进去,这些老顾客我都没有收钱,之后半个月时间我又发展了一些新的会员,大约有四十多个,每个会员每月交5元钱的入群费用,牟利了200多元,钱都被我花了。从2018年的1月初到现在总计往群里发了六、七百个淫秽视频。微信群里有100个人,其中有两个微信是我的,共有98个会员。我还有一个微信号是×××,昵称是一朵花加上符号组成的love,这个号是用来转发传播淫秽物品的号。
综合证据:
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赵馨楠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系合法有效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并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据以证实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馨楠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赵馨楠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予以支持。鉴于赵馨楠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庭审自愿认罪,退赔被诈骗人的财产损失,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馨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对被告人赵馨楠传播淫秽物品所获收益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审判长李德海
人民陪审员杨秀丽
人民陪审员贾梦雪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郑惠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