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6刑初103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
审理经过: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高强,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住厦门市海沧区。1999年3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湖检二部刑诉〔2021〕Z55号
指控事实
2020年11月30日1时许,被告人高强酒后驾驶闽DDG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湖里区东渡路仙岳路口至和旭路口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49.99mg/100ml。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以上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被告人
意见
其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高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陈巧玲
书记员:
书记员黄乾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